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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集团5144官网:2018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怎么办?

时间:2024-05-29    来源:银河集团5144官网    人气:

本文摘要:2018股东伤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怎么办?股东伤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因欺诈公司法人独立国家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躲避债务,相当严重伤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民事纠纷。《公司法》对公司股东欺诈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做出了规定,奠定了公司人格坚称制度。公司人格坚称制度,又称揭露公司面纱、刺穿公司面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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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股东伤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怎么办?股东伤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因欺诈公司法人独立国家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躲避债务,相当严重伤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民事纠纷。《公司法》对公司股东欺诈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做出了规定,奠定了公司人格坚称制度。公司人格坚称制度,又称揭露公司面纱、刺穿公司面纱制度。该制度是在否认公司具备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的法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驳斥,以阻止股东欺诈公司法人格及有限责任,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018股东伤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怎么办?股东伤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因欺诈公司法人独立国家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躲避债务,相当严重伤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民事纠纷。《公司法》对公司股东欺诈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做出了规定,奠定了公司人格坚称制度。公司人格坚称制度,又称揭露公司面纱、刺穿公司面纱制度。

该制度是在否认公司具备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的法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驳斥,以阻止股东欺诈公司法人格及有限责任,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律提示《公司法》奠定公司人格坚称制度,符合中国公司实践中的客观必须,不利于解决问题股东欺诈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躲避债务、侵犯债权人利益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要求》加设股东伤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第三级案由。《公司法》 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国家的法人财产,拥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条第一款:公司股东应该遵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欺诈股东权利伤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欺诈公司法人独立国家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伤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欺诈公司法人独立国家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躲避债务,相当严重伤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该对公司债务分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国家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该对公司债务分担连带责任。

《民法总则》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国家分担民事责任。基本案情XX公司与XX公司加工合约纠纷案经东法民四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证实,XX公司应XX公司缴纳加工费及货款483158.24元,但至今并未遵守。XX公司于2008年11月被原审法院做出的东中法破字第11号之四民事裁定宣告破产,并转入倒闭整肃程序。倒闭管理人及审核单位相继找到,作为XX公司股东的曾小明、成华及作为实际掌控人的戴曙阳不仅将他人财产作为XX公司的财产虚报注册、以股权抵偿债务,而且将公司6000余万元资金通过私存、他遗、境外存等方式移往,甚至在把XX公司绝大部分资产大股东公司时也并未按法定拒绝通报债权人,在XX公司陷于无法经营的状况下仍向XX公司及其他债权人赊购产品,造成XX公司因负债将近亿元无力清偿被裁决倒闭。

法院查明:XX公司管理混乱,股东和实际掌控人蓄意躲藏损毁财务资料,造成管理人至今无法查清资产,还包括XX公司在内的二百余名债权人的损失无法填补。倒闭管理人及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向公安机关报案拒绝立案侦查也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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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表达意见XX公司诉称:XX公司股东等欺诈公司法人独立国家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躲避债务,催促XX公司股东、实际掌控人曾小明等等对XX公司的债务分担连带清偿责任,向XX公司缴纳货款及利息。曾小明等坚称:作为XX公司股东,仅有能以其出资为缩分担有限责任。XX公司未递交任何证据证明曾小明不存在侵权行为,也无法证明XX公司的公司财产与曾小明的个人财产不存在相混情形,催促上诉XX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指出一审法院指出:作为XX公司股东,曾小明应该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顾一切行使权利,确保公司财产和人格独立国家。本案中,XX公司不存在公款私存、公款他遗的情况。

曾小明等利用其对XX公司的掌控,让XX公司分担A公司的运营费用,并由A公司所持XX公司在海外的货款,由股东的个人银行账户所持公司在境内的货款,其不道德为股东非法移往公司财产、躲避债务大开方便之门,使XX公司失去了独立国家财产与人格,包含公司股东权利的欺诈,相当严重伤害了XX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裁决曾小明等对XX公司的债务分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法院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众说纷纭股东以不不顾一切或者不合理地方式掌控公司,欺诈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回避法律义务和躲避契约义务,伤害债权人利益的,此时应该坚称公司的独立国家法人人格,新增股东为债务人,就公司债务分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的欺诈不道德明确可展现出为资本明显严重不足、人格高度相混、过度掌控和不不顾一切支配等方面。

但公司股东为自身利益主张、债权人坚称股东欺诈公司人格而依然与公司交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等情形,则不限于公司人格坚称,债权人不应通过其他途径构建债权。专供交流学习,若本文侵害到您的权益,请求告诉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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